优惠活动办理大厅学生奖励评选条件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学生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激励学生提高综合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嘉奖热爱祖国、勤奋学习、乐于奉献、勇于创新、全面发展的大学生,特制定本评选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学生是指本校计划内在籍(已注册)全日制在校生。其他类别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
第三条 学院面向学生设立以下奖项
(1)三好学生奖;
(2)优秀学生干部奖;
(3)优秀毕业生奖;
(4)学习优秀奖;
(5)科技文体活动奖;
(6)先进班集体奖;
(7)高考优秀生奖;
第四条 由其它教育部门或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奖项(具体相关的评选条件根据相关文件和协议办理)
(1)国家奖学金;
(2)吴福—振华交通教育奖励基金优秀学生奖;
(3)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奖;
(4)省级优秀毕业生奖;
第三章 学生奖励评选条件
第五条 三好学生奖
(1)三好学生奖分为三好优秀生奖(标兵)、院级三好学生奖和系级三好学生奖三种。
(2)三好学生奖的基本评选条件
①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模范遵守和执行学院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团结互助,尊师爱校。
②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良,本学年无补考记录。
③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科技文化创新活动。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体活动,有健康的身体素质、文明习惯及良好的心理素质,达到学院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④系文明学生。
(3)三好优秀生(标兵)应满足下列条件:
①满足三好学生奖的基本评选条件,并在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获得公认好评。
②学习成绩优秀,全年各科成绩平均分达到90分以上,单科考试成绩不低于85分,考查课成绩均达到合格,个人量化考核在110分以上。
(4)院级三好学生奖应满足下列条件:
①满足三好学生奖的基本评选条件。
②学习成绩优良,全年各科成绩平均分达到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考查课成绩均达到合格,个人量化考核在110分以上。
(5)系级三好学生奖应满足下列条件:
①满足三好学生奖的基本评选条件。
②学习成绩优秀,全年各科成绩平均分达到7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考查课均达到合格,个人量化考核在100分以上。
第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奖
(1)优秀学生干部奖的评选条件
①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对象是院、系(部)团委、学生会、大队部正式任命干部,各班团支部、班委会干部。
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行修养,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积极组织,并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办事公道,有原则性,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在同学中有威信,对自己负责的工作能认真履行职责。热爱劳动,带头搞好个人和公共卫生。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所在集体有较强的凝聚力和荣誉感(附个人单行材料一份)。
③系文明学生。个人量化分在110分以上。
④满足优秀学生干部奖的基本评选条件。
⑤学习目的明确,成绩优良,能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本学年所学课程成绩平均75分以上,单科成绩合格。
第七条 学习优秀奖评选条件
①遵纪守法,尊师爱校,团结互助,注意品行修养,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②学习成绩在本专业名列前茅,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的知识,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③系文明学生。个人量化分在100分以上。
④学习优秀奖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上学期考试课平均成绩全部在85分以上,单科不低于70分,考查课全部合格。
学 习 优 秀 奖 |
等级 |
平均成绩 |
单课成绩 |
比例 |
甲等 |
95分以上 |
80分以上 |
2%以内 |
乙等 |
90分以上 |
75分以上 |
3%以内 |
丙等 |
85分以上 |
70分以上 |
6%以内 |
备 注 |
当各系(部)获此奖项的学生总数少于8%时,可适当降低“丙等”成绩条件,以保证各系此奖项8%的优秀数量。 |
第八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①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模范遵守和执行学院相关规定,积极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团结互助、尊师爱校。
②系文明学生。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③综合量化成绩突出,一般为在本专业内排名位列前茅的毕业生。
④具体排名办法如下:
优秀毕业生的评定以专业为单位,按照学生个人综合量化得分排名评审,其综合分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分=个人量化考核分+学生智育得分+学生干部(社会工作)成绩
个人量化考核分=20×该生量化合计得分/专业最高得分。
学生智育得分=75×该生实际得分/专业最高得分。
学生干部(社会工作)成绩=5×学生干部考评成绩/满分。
其中考查课折合标准为:优秀=90分;良好=80分;中等(合格)=75分;及格=60分;不合格=0分。
第九条 科技文体活动奖
为了更好的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发展,不拘一格发掘人才,鼓励学生在科技、文化,体育等全面发展,鼓励有一技之长的学生或集体为学院的发展贡献聪明才智,学院设立此奖。
(1)优秀个人评选条件
①系文明学生,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品质。
②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本学年无违纪现象,学习成绩优良,全学年无补考科目。
③在院级以上(含院级)科技文化体育的比赛中或创新活动中成绩积极,为学院赢得荣誉,或在科技文体活动中做出一定贡献。
(2)优秀集体评选条件
①院、系内合法的学生社团组织或学院组对参加的各种竞赛队伍。
②所有成员无违反校纪现象,在院级以上(含院级)科技文化体育的比赛中或创新活动中成绩积极,为学院赢得荣誉,或在科技文体活动中做出一定贡献。
第十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①班级量化考核位于本系前30%或位于年级量化考核前30%。
②遵守国家法令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现象,安全无事故。
③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班团生活制度化(包括周点名制度、周宿舍检查制度、班团例会制度)并能严格执行。班团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的开展各项工作。班团工作资料齐全、成绩显著。
④班级体凝聚力强,能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按要求出勤率达到90%以上。积极开展“文明班级”的创建活动,成绩显著。教室卫生整洁,全班同学积极上进、爱国爱校,对任何不利安定团结的因素能及时反映并制止。
⑤班级学习风气浓,学习成绩突出,能积极开展各种有益的群众性文化娱乐、科技及体育活动,在院系组织的各种竞赛中成绩突出。
第十一条 高考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获高考优秀生奖应是高考成绩名列前茅的我校新生,并按照文理分类,一般根据当年招生人数由我校招生办提供获奖名单,报学院批准,一次奖励。
第四章 学生奖励金额及比例
奖项 |
等级 |
荣誉称号 |
奖金 |
比例 |
三好学生奖 |
三好优秀生奖 |
三好优秀生 |
1500元 |
0.5%以内 |
院级三好学生奖 |
院级三好学生 |
600元 |
3%以内 |
系级三好学生奖 |
系级三好学生 |
300元 |
5%以内 |
优秀学生 干部奖 |
优秀学生干部 |
优秀学生干部 |
600元 |
13%以内 |
学习优秀奖 |
甲等 |
学习优秀生 |
500元 |
2%以内 |
乙等 |
学习优秀生 |
300元 |
3%以内 |
丙等 |
学习优秀生 |
100元 |
6%以内 |
优秀毕业生奖 |
|
优秀毕业生 |
|
10%以内 |
科技文体 活动奖 |
科技文体活动优秀个人奖 |
科技文体活动优秀个人 |
200元 |
|
科技文体活动优秀集体奖 |
科技文体活动优秀集体 |
400元 |
|
先进班集体奖 |
|
先进班集体 |
400元 |
15%以内 |
高考优秀生奖 |
文科/理科 |
高考优秀生 |
5000元 |
0.3%以内 |
国家奖学金 |
二等 |
|
减免一年学费并奖励4000元 |
根据上级文件执行 |
吴福—振华奖学金 |
优秀学生奖 |
吴福—振华交通教育基金优秀学生奖 |
3000元 |
根据上级文件执行 |
第五章 学生奖励实施方法
第十二条 根据我院《学生奖励评选条件》评出的优秀集体和个人,学院将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其它教育部门或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奖项按照文件或协议执行)
(1)授予荣誉称号;
(2)邮寄喜报;
(3)颁发奖章、证书或奖状;
(4)颁发奖学金、奖金或奖品。
第十三条 校内的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科技文体活动奖、先进班集体奖等奖项的评选按照评选条件进行,学习成绩依上学年考试考查课成绩为依据;学习优秀奖的成绩依据上学期的成绩为依据;评选优秀毕业生奖的成绩依据为除毕业生当年的成绩以外的历年成绩;
第十四条 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优秀毕业生奖、科技文体活动奖、先进班集体等奖项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年的9月份进行。学习优秀奖每学期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年3月、9月份进行。
第六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内部奖励分学生个人优秀奖和优秀集体奖。
学生个人优秀奖项由本人经所在班级或社团组织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附个人单行材料或成绩单),经各系部初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上报学院批准。
优秀集体奖均由各社团组织或班集体向所属系部或部门(院团委、体育部和基础部等)提出申请(附先进单性材料一份),经系部(部门)初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上报学院批准。
第十六条 其它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在我校设立的奖项(国家奖学金、“吴福—振华交通教育奖励基金”、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奖、省级优秀毕业生奖等)根据相关文件或签订协议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及学生集体取得某一荣誉后,若有违纪违法行为者,将撤消其称号,并没收当年所发的奖金。
第十八条 系部学生奖励初评结果及最后评选结果应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三天。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