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活动办理大厅特困学生补助实施细则
特别困难学生补助是为了保证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给予的专门补助。根据教育厅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籍(已注册)学生。
二、特困生界定:特困学生是指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生活费来源(含家庭或亲友资助及各种补贴),难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开支的学生。
三、困难补助的基本条件:
(1)系文明学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遵守国家法令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刻苦学习、积极进取,且上学年考试(考查)均合格者(新生除外),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3)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取消、暂停或减少补助:
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有抽烟、酗酒现象及受到各种处分者取消补助。
②学习主观不努力,所学课程有二门以上不及格者暂停补助。
③虽未受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者,屡次违反大学生文明行为规定者暂停补助。
④休学者暂停补助。
⑤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
四、评定标准及困难补助金额
学生困难补助救济金分三等,分别为:一等500元、二等300元三等100元。困难补助比例、等级标准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每个等级最高不得超过在校生5%,评定标准如下:
困 难 补 助 救济金 |
等级 |
金额 |
比例 |
一等 |
500元 |
5%以内 |
二等 |
300元 |
5%以内 |
三等 |
100元 |
5%以内 |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一等困难补助救济。
①父母双亡或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无劳动能力或无固定收入,本人没有经济来源者。
②父母双方无劳动能力或父母一方无劳动能力,另一方无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③其它特殊困难需要补助者(家庭所在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二等困难补助救济
①父母双亡,依靠有固定收入的亲友抚养,虽有经济来源,但本人生活困难者。
②父母一方亡故或无劳动能力,另一方虽有固定收入,但收入微薄,本人生活困难者。
③父母一方突然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本人生活困难者。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三等困难补助救济
①父母双方虽有固定收入,但收入微薄者可享受三等困难救济金。
②家庭在边远贫困地区,收入较低,本人生活困难者。
五、申请程序
(1)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村、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经班委会讨论、通过,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系(部)进行初审、公告(公告一般为三天)。
(2)确认无误后,上报学生处审核,报学院审批。
(3)经审批后,公告补助学生名单及救济金额,并以系(部)为单位到学生处和财务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4)学生困难补助每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年10月进行。
六、本办法由学生处进行解释,有未尽事宜,由学生处另行议定。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