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活动办理大厅关于学生奖励及资助的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进取,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学生的资助坚持扶贫与解困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奖励和资助,鼓励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学生是指取得本校学籍(注册)的全日制在校生。其他类别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奖励、资助的种类及方式
第四条 学院学生奖励设立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优秀毕业生奖、学习优秀奖、科技文体活动奖、高考优秀生奖、先进班集体奖等奖项,获以上奖项的学生授予荣誉称号和发放奖学金。
表1.1 奖励的种类及方式
奖项 |
等级 |
奖金 |
比例 |
三好学生奖 |
三好优秀生奖 |
1500元 |
0.5%以内 |
院级三好学生奖 |
600元 |
3%以内 |
系级三好学生奖 |
300元 |
5%以内 |
优秀学生干部奖 |
优秀学生干部 |
600元 |
13%以内 |
学习优秀奖 |
甲等 |
500元 |
2%以内 |
乙等 |
300元 |
3%以内 |
丙等 |
100元 |
6%以内 |
优秀毕业生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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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证 |
10%以内 |
高考优秀生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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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 |
0.3%以内 |
科技文体活动奖 |
科技文体活动优秀个人奖 |
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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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文体活动优秀集体奖 |
400元 |
|
先进班集体奖 |
|
400元 |
15%以内 |
第五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的学生依规定进行资助。
1.2表 资助的种类、对象及方式
种类 |
资助对象 |
资助方式 |
助学贷款 |
经济困难学生 |
发放国家、商业助学贷款 |
勤工俭学 |
在校生 |
支付相应的报酬 |
困难补助 |
经济困难学生 |
一等 |
500元 |
二等 |
300元 |
三等 |
100元 |
其他资助 |
有特殊困难学生 |
依照协议和相关规定执行 |
第六条 根据陕价费调发[2002]8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高等和中等学校收费管理工作通知》文件精神,学院每年从收取学生的学费中划拨10%用于学生奖励、学生活动、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困难补助等工作的支出(以下简称“学生奖、活、贷、勤、补基金”)。其中学生奖励占这部分资金的30%,学生活动占30%,学院助学贷款补助金占10%,勤工助学占10%,困难补助占10%,社会实践等占10%。
第七条 学生困难补助的经费来源包括政府下拨的专项补助款及学院的专项资金。
第八条 学院助学贷款由学生处负责办理,并依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根据有关精神,设立优惠活动办理大厅勤工助学基金,并依照有关政策对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勤工助学基金来源为:
(一)用于学生勤工助学占“学生奖、活、贷、勤、补基金”的10%;
(二)所提取的勤工助学基金增值(利息增值或投资增值)仍做为勤工助学款,专款专用;
(三)省财政、交通厅对下属院校下拨的勤工助学启动经费;
(四)其他合法经费来源。
第四章 奖励、资助及其程序
第十条 学生奖励及资助工作设立学院、系(部)两级工作小组,两级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分别担任组长。学生处为学院学生奖励及资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学生奖励及资助工作,各系(部)根据有关精神负责组织落实。学院各部门有义务配合学生处(各系部)做好学生奖励及资助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奖励及资助工作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严肃、求实的原则,防止弄虚作假,公开接受监督和检查。奖励及资助工作实行公告性监督。各系(部)对学生奖励及资助的初评结果应公布。学生处做好奖励及资助审定并予以公布。学生对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初评小组(各系学生管理办公室)提出复议申请,初评小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上述答复及审定结果仍有异议,可在3日内到学生处申诉,学生处须在3日内复查,并将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系(部)。此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推荐省、部级和全国的评优候选人(集体)由学生处在系(部)推荐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并报请主管院领导批准。省、部级和全国的评优候选人在后续阶段学习不努力或表现不好学院可撤消其称号。
第十三条 奖励金及资助款主要用于购买学习、生活必需品及其相应开支,禁止用作请吃请喝及其他非法用途,否则,视情况予以处理。同时享受助学贷款的学生在获得奖学金后,原则上应抵还贷款。
第十四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学年内取消其评奖资格;若已被表彰并已领取奖学金,追回当年所发的奖学金,并撤销其称号。
第十五条 学生奖励及资助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九月、十月份进行,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 学生奖励及资助的比例其及等级标准等依学院每年实际情况可进行适当调整,由学生处另作规定。
第十七条 有特殊贡献者,学校可设特奖,其表彰奖励方式和标准由学院另行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学院可依此规定制定学生奖励、学生助学贷款、学生勤工助学和特困学生困难补助等实施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院务会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学院下发的相关规定及办法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