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房、办公家具和通用办公设备配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办公用房、办公家具和通用办公设备
的配置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构建节约型校园,根据陕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陕财办采资〔2017〕169 号)、陕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陕财办采资〔2011〕111 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
知》(陕办发〔2015〕1 号)规定,本办法中的办公用房面积为净使用面积,墙内测量的面积,不含走廊、凉台、厕所、楼梯等公共部分面积,本配置用房面积标准均为上限。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办公用房面积以学校各部门为单位,按
部门总人数及个人用房面积标准的上限计算总面积。
第四条 学校办公用房、办公家具和通用办公设备,由分管
国有资产的校领导主管,学校国有资产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具体负责配置和调整。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办公用房、办公家具和通用办公设备是
指学校为保证履行职能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调剂、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予以配置的。各部门因工作性质特殊所需要的办公专业设施设备配置不在本规定之内。
第六条 学校办公用房、办公家具和通用办公设备的配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一致;
(二)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厉行节约,物尽其用;
(四)统一标准,简朴实用,从严控制;
(五)调剂、购置相结合;
(六)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配置条件
第七条办公用房、办公家具和通用办公设备配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
(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
(四)现有设备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要更新;
(五)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办公设施设备。
第八条 因机构设立或者变更需要配置办公用房、办公家具和通用办公设备的,按照配置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 因新增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增加工作职能需要配置办公设备设施的,应先通过内部调剂解决,无法调剂解决的,按照配置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 现有办公设备设施需要更新的,须按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再按照配置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用办公设备设施的,原则上应通过调剂、租赁的
方式解决,确需购置的,按照配置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三章 配置限额标准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配置标准,严格执行(陕办发〔2015〕1 号)文件精神,不得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
第十三条 通用办公设备配置限额标准:
优惠活动办理大厅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资产名称 |
价格上限 标准 |
实物量标准 |
使用年 限标准 |
台式电脑 |
6000 元/台 |
1 台/人(涉密电脑、外网专用电脑经批准 可另行配备) |
各部门及二级学院教学服务科室,台式电脑总数不得 超过实有人数的 120% |
8 年 |
笔记本电脑 |
8000 元/台 |
1 台/人/校级领导; 各部门按需要配备 |
各部门笔记本电脑总数不超过实有人数的 30%。如增加笔记本电脑数量,应同时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电脑 |
8 年 |
打印机 (包括一体机) |
激光 A3 幅面 |
6000 元/台 |
按需要配备 |
各部门如确实需要可以选择配备 A3 打印机 |
8 年 |
喷墨 A3 幅面 |
2500 元/台 |
针式 A3 幅面 |
2500 元/台 |
激光 A4 幅面 |
1500 元/台 |
1 台/办公室 |
票据针式打印 机 |
2500 元/台 |
按需要配备 |
|
10 年 |
传真机 |
2500 元/台 |
按需要配备 |
|
8 年 |
复印机 |
15000 元/台 |
1 台/二级学院 |
学校文印室根据需要配置 |
8 年或复印 40 万张 |
速印机 |
25000 元/台 |
按需要配备 |
仅限印考卷量大的部、处 (室)、二级学院 |
6 年或复印 50 万张 |
扫描仪 |
2000 元/台 |
按需要配备 |
|
8 年 |
碎纸机 |
1000 元/台 |
按需要配备 |
|
8 年 |
电话机 |
200 元/部 |
按需要配备 |
总数不得超过实有 人数的 100% |
长期 使用 |
照相机 |
卡片机 |
1500 元/台 |
新闻采访、其他特殊用途所需照相机经批准可另行配置。 |
8 年 |
单反套 机 |
7000 元/台 |
摄像机 |
6000 元/台 |
按需要配备 |
|
8 年 |
投影仪 |
18000 元/台 |
按需要配备 |
|
8 年 |
录音笔 |
1000 元/个 |
按需要配备 |
|
6 年 |
空调 |
1P |
2000 元/台 |
房间面积不超过 20 平方米,按照 1 台/房间配置 |
10 年以上 |
1.5P |
2500 元/台 |
房间面积为 15-25 平方米,按照 1 台/房间配置 |
10 年以上 |
2P |
4000 元/台 |
房间面积为 25-35 平方米,按照 1 台/房间配置或 总价控制。 |
10 年以上 |
3P |
5000 元/台 |
房间面积为 35-55 平方米,按照 1 台/房间配置或 总价控制。 |
10 年以上 |
5P |
8500 元/台 |
房间面积超过 55 平方米,1 台/房间或按实际情况 综合考虑 |
10 年以上 |
|
|
|
|
|
|
|
注: 1.本表中所列通用办公设备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设备。
2.本表中所列“长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为 10 年以上或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办公设备,应当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优惠活动办理大厅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资产名称 |
价格上限标准 |
实物量标准 |
最低使用 年限标准 |
办公室家 具 |
校级正职 |
15000 元/间 |
办公桌椅 1 套、桌前椅 2 张、文件柜 2 套、沙发 (1+1+3)茶几 1 组、其他。 |
长期使用 |
|
|
|
|
|
|
校级副职 |
11000 元/间 |
办公桌椅 1 套、桌前椅 2 张、文件柜 2 套、沙发 (1+1+3)茶几 1 组、其他。 |
长期使用 |
办公室家 具 |
处级干部办公室 |
正处 8000 元/人 副处 6000 元/人 |
办公桌椅 1 套、桌前椅 2 张、铁皮文件柜 2 只/人、 沙发(1+1 或3 人座)茶几1 张、其他。 |
长期使用 |
处级以下人员办公室 |
3500 元/人 |
办公桌椅 1 套/人、客人座 椅每室 2 张、文件柜每室 2 套及其他各项。 |
长期使用 |
会议室家 具 |
80 平方米以下(含 80 平方米)会议室 |
800 元/平方米 |
按使用面积配置 |
长期使用 |
80 平方米以上会议室 |
600 元/平方米 |
接待室家具 |
700 元/平方米 |
按使用面积配置 |
长期使用 |
注:本表中所列“长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为 15 年以上或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办公家具,应当继续使用。
第四章 配置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办公用房、办公家具、办公设备配置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办公用房,填写《优惠活动办理大厅公用房使用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报主管校领导审核后报送国资处。
(二)申请办公家具、办公设备配置,填写《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家具设备配置申请表》,说明配置理由、使用人员, 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国资处,国资处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配置。
第十六条 未按程序报批,自行购置的办公设施,学校财务不予报销。
第五章 调配管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办公设施的管理要责任到人,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的办公设施不能随意调换使用。临时借用的要办理借用手续,借用到期及时办理退还手续;调整岗位的人员,部门资产
管理员应及时办理资产管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各部门接收调进人员时,可按规定申请配置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如同时有调出或退休人员,其办公家具应调配
给新来的教职工使用,部门资产管理人员应及时办理资产管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为了提高办公设施的使用效益,各部门闲置的办
公设施由国资处统一进行调配,各部门接受的各种校外捐赠资产纳入配备标准。资产的调拨,由交接双方部门资产管理员、国资处资产管理科通过资产管理系统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办公家具最低使用年限标准为 15 年,达到规定使
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施最低使用年限标准为 8 年,到期后,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使用年限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维修价值不大
或无法维修的办公设备或设施,可以按《优惠活动办理大厅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陕交院〔2017〕2 号)规定办理资产报废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