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活动办理大厅留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留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留学生的合法权利,促进留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等中央部委联合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留学生,是指具有优惠活动办理大厅学籍的专科生、预科生和进修生。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留学生给予纪律处分,除有特别规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违纪处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
2.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
3.公平、公正、程序正当的原则;
4.处分与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过错和危害结果相当的原则。
第四条 对留学生事实违纪处分,应当考虑当事留学生违纪行为的动机、目的、起因、手段、影响、悔过态度、平时表现等因素。
第五条 留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违纪处分,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
第六条 学校在对留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当事留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见,并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留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学校予以采纳。
学校不因当事留学生的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留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
1.警告;
2.严重警告;
3.留校察看;
4.开除学籍;
第八条 留学生因患精神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而违纪的不予处分。
1.留学生因患精神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而违纪的,可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2.残疾留学生因生理缺陷原因导致违纪的,可以不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违纪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在违纪过程中,自动停止违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
2.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3.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而违纪,能够主动承认错误,检査认识深刻,积极配合学校调查处理工作的;
4.经学校研究认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其他情形。违纪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可以不予纪律处分,但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条 违纪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1.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2.组织、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3.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的;
4.态度恶劣,拒不承认错误或抗拒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
5.故意妨碍调查取证的
6.在校期间已受过纪律处分的。
第十一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纪留学生一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分别处分,合并执行。
第十三条 违纪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期间没有再次违纪的,可以不予纪律处分,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中国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情节较轻,经批评教育能够深刻认识本人错误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触犯中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或者罚金、没收财产、管制、拘役宣告缓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本人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分:
1.被免于行政处罚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以外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2.受到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但未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学校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扰乱校园管理秩序或者生活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分:
1.扰乱学校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侵犯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2.加入封建迷信组织、邪教组织或者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3.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4.盗用或者伪造学校公文、印章、文件、档案、证件、证书等,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5.故意撕毁、涂改学校公告、文件,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6.未经批准在校园内摆摊设点,张贴广告、布告、发放商业宣传品重扰乱学校正常管理秩序或者生活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7.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组织、诱骗他人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在校园内组织、参与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9.未经批准成立各种留学生团体,或者留学生团体从事违法、违规、违纪活动的,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10.在互联网上登录非法网站、散布不实或者反动言论、传播有害信息造成较大影响或者情节恶劣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严重影响学校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11.违反学校应对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12.其他扰乱校园管理秩序或者生活秩序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校察看处、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规定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分:
1.组织、参与罢课、罢考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课堂纪律,干扰课堂教学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故意扰乱考场秩序或者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私自涂改考卷、成绩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盗窃学校试卷,尚未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一学期内,未经请假旷课达到18学时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达到30学时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54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连续旷课两周的,按照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情况紧急事先无法请假事后请假经所在学院同意的,不计入旷课课时总量;
7.无故不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其他活动,情节严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校察看处分;
8.屡次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9.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0.其他违反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校察看处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经劝阻不改或者态度恶劣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胁迫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其他作弊行为。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分:
1.影响公寓正常生活秩序,情节严重,经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侵害其组织合法权益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公寓消防、水电等安全规定,经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严重影响公寓生活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3.故意毁损公寓公共设施和公私财物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其他违反学校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子警告、严重整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违纪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作伪证或者做出不实陈述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期间和解除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受到开除学籍和留校察看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次违纪的,处分期满后,原处分自动解除。
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应当由受处分留学生本人在留校察看期间届满后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学校做出相应的书面决定,与原处分决定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违纪处分解除后,评优、评选留学生干部等事项不再受原处分决定影响,但不得撤销本人档案中的记录。
第二十四条 需要延长处分期限的,由受处分留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学校审批;决定延长的,书面通知受处分留学生,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留学生有突出表现或者突出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需要提前解除处分的,由受处分留学生申请,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学校审批;决定提前解除处分的,书面通知受处分留学生,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严重警告,八个月;留校察看,十二月。
受处分期间从做出违纪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毕业班留学生离校时其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暂作结业处理。留校察看期满后,经所在单位鉴定和学校审查,可以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违纪行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他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 本规定在施行中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各部委的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各部委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